廈門檢驗檢疫局食品處關于實施進口食品儲存場所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的通知
時間:2015-06-12
各分支機構(和平辦、港灣辦除外):
根據(jù)《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2013年5月廈門局出臺了《廈門口岸進口食品儲存場所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試行)》,并對廈門局檢區(qū)的進口食品指定或認可儲存場所的進行考核、備案。為切實落實進口商對進口食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確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前的有效監(jiān)管,保障進口食品質量安全,決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對處于檢驗檢疫周期內、未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前的進口食品(進口水產品、肉類除外)實施在指定或認可的儲存場所存放、監(jiān)管?,F(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經現(xiàn)場查驗不合格的,必須存放在廈門局指定儲存場所進行標簽整改等處理。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經現(xiàn)場查驗合格需送實驗室檢測的,或進口非預包裝食品需送實驗室檢測的,在未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前,必須存放在廈門局指定或認可儲存場所。
三、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現(xiàn)場查驗合格,或進口非預包裝食品經現(xiàn)場查驗綜合評定合格,無需送實驗室檢測的,可直接放行,不要求存放在指定或認可儲存場所。
四、認可儲存場所僅限存放本單位進口食品。
五、進口商可選擇廈門局公布的任何一家指定儲存場所名單存放進口食品,任何單位或檢驗人員不得強制要求或暗示進口商選擇某一指定儲存場所存放進口食品。
六、通過審核的指定或認可儲存場所名單動態(tài)公布在廈門局門戶網站(http://www.xmciq.gov.cn/網上辦事大廳/食品檢驗/進口食品儲存場所備案)
七、請各分支機構進一步做好宣傳工作,及時將相關要求通知轄區(qū)食品進口商。
廈門檢驗檢疫局食品處
2013年11月8日